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批捕移送起诉!
时间:2023-05-27  浏览次数:663

  近期,鄂尔多斯市东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纪委移交线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两名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名行贿人员被批捕移送起诉。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武某某系内蒙古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工作人员。经查,2017年10月份至2021年,在东胜区某镇矿区移民资产征收过程中,李某某、武某某两人利用在内蒙古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某镇村民刘某、张某某、白某某等人71.5万元、153万元的好处费,以价格就高、增加地上附属物面积、数量等形式为刘某、张某某、白某某等人提供帮助,以达到为刘某等人增加补偿款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为在补偿过程中获取更多补偿款,多次向武某某、李某某分别行贿114万元、62万元。同时查明李某某、武某某在矿区移民资产征收过程中冒用他人的名义领取补偿款25万元。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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