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宋同发通过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出资企业财产,共计人民币13349.326589万元,未遂4191.4
据微信号“芜湖法院”19日消息,6月1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兼安徽省皖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同发贪污一案。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5年,宋同发利用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皖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龙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出资企业财产,共计人民币13349.326589万元,未遂4191.441万元。其中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出资企业财产,共计人民币12104.46万元,未遂4191.441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贪污罪追究宋同发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宋同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宋同发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3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指定芜湖市纪委监委对安徽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宋同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同发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贪婪成性,靠企吃企,把任职国企当成“自留地”和“提款机”,挖空心思,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宋同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同发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曲靖市纪委监委6月17日消息:日前,经曲靖市委批准,曲靖市纪委监委对曲靖市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高红子(曲靖市原煤炭工业局局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红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靠煤吃煤”“退而不休”,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煤矿转型升级手续、井工改露天手续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高红子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曲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曲靖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高红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